《僧祇》:“塔、僧二物,互贷。分明券记,某时贷,某时还。若知事交代,当于僧中读疏,分明唱记,付嘱后人。违者结犯。”
《十诵》《僧祇》,“塔物出息取利,还著塔物无尽财中”“佛物出息,还著佛无尽财中,拟供养塔”等。僧物,文中例同。不得干杂。
《十诵》:“别人得贷塔僧物。若死,计直输还塔僧。”《善见》,又得贷借僧财物,作私房。
《善见律毗婆沙》卷10:“与材木者,借用无罪。……若作房阙无窗牖,借用众僧材木足者,此应备还,余材具亦如是。”
《善生经》:“病人贷三宝物,十倍还之。”《优婆塞戒经》卷3:“出家菩萨若畜在家弟子,先当教造不放逸法。受苦乐时,常当共俱,设在穷乏,有所须者,六物之外,有不应惜。病时当为求觅所须,瞻病之时,不应生厌。若自无物,应四出求,求不能得,贷三宝物,差已依俗十倍偿之。”余不病者,理无辄贷。与《律》不同,疑是俗中二众。文似出家五众。
《五百问》云:“佛物人贷,子息自用,同坏法身。
若有施佛牛奴,不得受用及卖易之。
若施军器,亦不得受。”余并如“畜宝戒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