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四分》:“优波离至一住处,不迎接故,当日还出。佛言:‘若知法、知律、知摩夷者,凡至所在,皆应迎逆,供给饮食等。’”亦不言现前四方僧物。准与知事人衣,是十方现前物,故知非是四方常住物也。《十诵》云:“以此人替补我处,故须供给。”

《五分》:“若白衣入寺,僧不与食,便起嫌心。佛言:‘应与。’便持恶器,盛食与之,又生嫌心。佛言:‘以好器与之。’”此谓悠悠俗人,见僧过者。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,须说福食难消,非为悭吝。如“众网法”中说。

《十诵》:“供给国王大臣薪火灯烛,听辄用十九钱,不须白僧。若更索者,白僧给之。”“恶贼来至,随时将拟,不限多少。”

《僧祇》:“若恶贼、檀越、工匠,乃至国王、大臣,有力能损益者,应与饮食。”

《多论》云:能损者与之;有益者不合,即是污家。若彼此知法,如《律》亦得。广如二篇下说。

《十诵》:“病人索僧贵药,听与两钱半价。”

《善见》:“瞻待净人法:若分番上下者,当上与衣食,下番不得;长使者,供给衣食。”

《十诵》:“客作人,雇得全日,卒遇难缘,不得如契者,佛令量工与之。”准于俗法,从旦至中前,有难事者,给食一顿,不与作直;中后已去,有难不役,则给全日作工。又须准佛语,量其功劳,看其勤惰。虽复役经半日,而工敌全夫者,亦与本价。必惰者,亦减。

余广有僧食通局,如上卷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