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疏】注中。依“王法”故,制有此位。“取五钱”者,即钱体也。“直五钱”者,财准钱法也。犹如唐律,随有犯者,皆约绢估,以从尺寸,方定刑名也。注云“盗五死罪”,准此行盗,驱摈不别,事同死也。
《萨婆多》,问曰:“‘盗五钱成重’,是何等之钱?”
答:“有三解。
【疏】如《多论》问:“盗何等钱,而成重罪?”解有三种。初云:“本依王舍国法,随彼用何等钱,准彼为限。”二云:“随国所用,有佛法处,即以为限。”后云:“佛依王法,盗五得死,依而结戒。今随有佛法处,依国断盗几物应死,即以为限。”如上三释,论师以后义为正。
虽有三释,论师以后义应是。”
然五钱之义,律、论互释不同。判罪宜通立谓,若断他犯,可从宽以断之**,摄护须急。故《律》云“下至草叶不盗”。**
【疏】然五钱义,互释不同。判罪观缘缓急者,如《母论》《善见》所说“若约护行,草叶不取”者是也。
今诸师盛行,多依《十诵》。彼云:“盗五钱者,古大铜钱得重。若盗小钱,八十文。”
【疏】今诸持律,多依《十诵》。故彼文云:“古大钱者,大铜钱也。据今小钱,即八十文。”
随其盗处所用,五钱入重。《僧祇》:“王无定法,断盗不定。当取瓶沙古法,四钱三角结重。”《四分》但云“五钱”。准此,废上律、论,以后为胜。纵四钱三角,《善见》解之,亦同五钱。
【疏】如《多论》中,盗相通滥。初释本钱,何由可晓?后解随国,现断入死,言亦泛滥,难可依承。如此唐律,强盗满尺,则是极刑。窃盗五十匹,罪至役流,纵多盗者,不加至死。《论》令准此,则刑无死名。比丘多窃,少有强者。纵有强夺计尺死刑,盗五十匹,又非死例。准俗制道,盗相叵论,如《僧祇》云“王无定法,断盗不定”。
【疏】若依《四分》,但云“五钱”。钱则八种,并同一制。可如《多论》中间一解,随国用钱,准五为限,则诤论自息也。
《善见》云:“若缸中盗宝,内手取已将手伸入缸内拿到宝物**,出离缸口,得重。又解,但离处得重,未出缸口。法师曰:‘于戒律中,宜应从急。’”又“观五事,处、时、新、故、贵贱等从这五个角度衡量物品的实际价值,以判断犯罪的轻重。例如观察盗时原物主是否先已作舍心,若先舍,则此物属无主物,不正犯。又如财物的价值随其制造的地点及工艺而有不同。又如物品的价值与新旧有关。用旧之后价值减少是名律师”。以此文证,五钱为允**以上文可以证明《萨婆多论》第二种观点,即以当地五钱(五个基本货币单位)为标准,是恰当的
【疏】就断盗相,结罪分齐,六门分之。《善见》云:“于戒律中,宜应从急。”又观五事:处、时、新、故等。
(一)《十诵》《伽论》云:“钱有贵贱用能买到物品的多少来衡量,货币的价值也有贵贱的变化。钱贵,即物价下降;钱贱,即物价上涨。出现这些情况时,可按照当地物价正常时候的价值进行换算时。不妨钱贵,盗一入重;遇值贱时,百千犯轻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