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律示相
离处义,十句分之:
(一)文书成辨离处。如律师疏判,以重入轻,非法判用僧物之类。《善见》云:“画地作字,一头时轻,画两头时重。”
(二)言教立者由言语构成究竟成犯的情况**《善见》:“若盗心,唱云‘定是我地’,地主生疑,偷兰;决定失心者,重。”若来问,僧答同,皆重。若共争园田,违理判与,违理判得,乃至口断多端、偷夏唱大,得物,皆重。即如《四分》:“若以言辞辩说,诳惑而取,皆重。”**
(三)移标地标相者。《善见》:“举一标时偷兰,举二标时重(谓量地度)。乃至得一发一麦,皆重,地深无价。绳弹亦尔。”
(四)堕筹者。《四分》:“盗隐记数筹、分物筹,致令欠少也。”
(五)异色者这里有两种情况,一种是以放置位置的不同颜色来区分是否离处,第二是损伤别人物品的颜色**《十诵》《萨婆多》云:“毡蓐氍毹上,有树枝叶华,今从树叶上,盗牵至树华上,犯重。”谓异本色故。或如借他衣钵,非理用损,减他五钱,亦结重罪。《律》云:“若坏色故。”**
(六)转齿骰子,一种赌具者。如《十诵》“摴蒲移棋子”等。《五分》:“蒲博赌物,犯吉罗。”
(七)离处明不离处在实际已经离处的情况,辨析同于不离处而判轻的情况**。如《僧祇》:“盗他牛马,未作得想,虽举四足,不成重罪。”**
(八)不离处明离处。如《善见》:“空静处盗,决得无疑。如掷杖空中,必无不下,故动即成重。”
(九)无离处明离处对不可移动或未作移动的事物,辨析其中同于离处犯盗的判断标准。如对偷田地等不可移动的事物,或者对物品进行焚烧、坏色等情况的判定**。如《四分》“盗他田宅,攻击破村”,“烧、埋、坏色,皆犯重”等。**
(十)杂明离处。如空中吹物,盗鸟,曲弋,断流水注等,并不具述,广如本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