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定有主,故望二主结:一、损正主(物品的拥有者),二、损护主(看管、守护物品的人)

一、明结犯之主

(一)有我所心,有守护。如匮中绵绢、财物等。

(二)有我所心,无守护。田中五谷是。

(三)无我所心,无守护。地中伏藏是。

若盗此三,并损正主,结罪。

(一)有我所心,别守护。如僧可分物,令人守掌者。

(二)无我所心,别守护。如关头夺得禁物,及比丘失物,为官夺得。

盗得此物,望守护结。

今总二主,分为七种:

一、掌护损失主(为他人守护财物而物品损失、被盗的情况)

《善见》云:“比丘为他别人,乃至三宝,守护财物。若谨慎掌护,坚锁藏户,而贼比丘从孔中、屋中窃取,或逼迫强取,非是护主能禁之限者,望本主结罪,不合征守物人(若征犯重)。若主掌懈慢,不勤掌录,为贼所偷者,守物比丘必须偿之,不望本主;若不还者,守护结犯。”

《善见论》中,若守护财物,谨慎不懈,而有盗者,私窃而取,或强逼取,皆望本主结者,以非护主能禁之限故也。若反此者,守物须偿,以本盗人欺守护故,是须还他。若不还,犯。

二、寄附损失主(将物品暂时寄存于他人,而此物损坏、丢失的情况)

《十诵》:“有比丘远处寄物,著道损破。佛言:‘若好心捉破者,不应偿。’”恶心破者,须偿。“比丘寄居士物,不好看故,失者应索取。”若寄居士物,居士寄比丘物,如上二说。若借他物者,不问好恶二心,若损,一切须偿。

今有为他洗瓶钵及误破失者,并多索偿,随满五结重。

三、被盗物主。

《十诵》:“若众中失物者,众主不得为其检校及以投窜、诵咒而取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