又分四:
(一)三宝互佛物、法物、僧物之间互用**,**
(二)当分互同为佛物而互用,或同为法物而互用,或同为僧而互用**,**
(三)像共宝互住持三宝物与理体三宝物之间的互用**,**
(四)一一物互于三宝物中的每一宝又可分种种类别。此处指,于一宝中,各类别间的互用。如佛物中佛受用物、供养佛物、施属佛物及献佛物四类之间的互用。
通明犯相
如《僧祇》:“寺主摩摩帝,互用佛法僧物,谓言‘不犯’。佛言‘重’。”
谓知事人,取僧粮食器具及以牛马,为佛像家营事使役,并得正重。将佛、法物僧用,亦尔。
(~.1.2.广辨通塞)
(明受用物)
(~1.示通塞)
《宝梁》等经云:佛法二物不得互用,由无有人为佛法物作主故,复无可咨白,不同僧物。“所以常住、招提互有所须,营事比丘和僧索欲行筹,和合者得用。
若欲用僧物修治佛塔,依法取僧和合,得用;不和合者,劝俗修补。
若佛塔有物乃至一钱,以施主重心故舍,诸天及人,于此物中,应生佛想、塔想。乃至风吹雨烂,不得贸宝供养。以如来塔物,无人作价故。”
(~2.准安设)
若准此义,佛堂之内而设僧席,僧房之内安置经像妨僧受用,并是互用。由三宝位别,各摄分齐故。若无妨暂安,理得无损。文云“不得安佛下房,己在上房”也。
(~3.释招提)
问:“‘招提常住’等,是何物耶?”
答:“《中含》:‘阿难受别房,用施招提僧。’‘庵婆女以园施佛为首,及招提僧。’文中不了。准此,房宇等是招提僧物,华果等是僧鬘物。”